定作方:長沙*****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承攬方:
定作方因制作安裝A-1棟臨步行街301墻外廣告牌(面積:200平方米),發(fā)包給承攬方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定作方將A-1棟臨步行街地段301戶墻外廣告牌的制作、安裝、保修、項目全部發(fā)包給承攬方,由承攬方包工包料制作并承擔該廣告牌的制作、安裝、保修、保險等一切費用,該廣告牌經驗收合格并經投保后,定作方一次性支付承攬方現金 元。
二、該廣告牌具體位置位于人民路A-1棟臨步行街處301戶墻外,長 米,高 米,背板為 材料,厚 米,支架為 材料,固定方式為 方式。
三、承攬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該廣告牌的制作與安裝,并于 年 月 日前提請定作方驗收,驗收機構為 監(jiān)理公司,驗收標準參照國家 標準。驗收不合格時須由承攬方在 天加工,直至合格為止,定作方在驗收時有權提出加固的合理要求。
四、該廣告牌的保修期限為十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承攬方應經常性查看是否有安全隱患,應對固定螺絲、角鋼、鐵皮、鉚釘、焊接處等逐一檢查并及時加固修理;定作方對廣告牌的不穩(wěn)定因素及可能造成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有權向承攬方提示,承攬方應馬上前來進行檢修。保修期限內該廣告牌因各種原因的損壞,固定不穩(wěn)和風吹倒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均由承攬方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定作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該廣告牌在保修期內嚴重破損不能修復時,承攬方應重新制作并安裝另一塊與原廣告牌規(guī)格、材料相同的新廣告牌恢復其功能。
五、該廣告牌經驗收合格次日,承攬方應向 保險公司就該廣告牌在保修期內嚴重破損不能修復造成的損失及可能傾倒等造成的安全責任險投保。保險期限自 年 月 日止共十年,保險金最高額為 萬元;保險費由承攬方一次性支付,保險合同生效后,承攬方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期內如須增加保險費均由承攬方承擔。如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超出保險余額,則超出部分由承攬方承擔,定作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該廣告牌經驗收合格并經投保后,定作方 日內一次性支付承攬方現金 元,所需交納的稅費均由承攬方承擔。
七、該合同簽訂后,如該廣告牌經驗收不合格或承攬方未向保險公司投保,定作方均有權拒付酬金。該廣告牌保修期內,如承攬方未按時檢修或經定方催告后未及時進行檢修,承攬方應向定作方支付違約金 元,如承攬方在 日內檢修后仍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承攬方應向定作方支付其所聘請人員的維修費用及違約金 元。如承攬方遲延支付違約金、維修費、保險費等,均應向定作方支付日萬分之三的利息。
八、該合同簽訂后承攬方的安全責任和保修責任不因該廣告牌的經營權或所有權的轉讓而失效,該廣告牌經營權或所有權的受讓者有權取得轉讓后定作方的相應權利。
九、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該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于五天內經寧鄉(xiāng)縣公證處公證生效。
十一、該合同一式五份,由定作方執(zhí)三份,承攬方及寧鄉(xiāng)縣公證處各執(zhí)一份。
定作方(簽章): 承攬方(簽章):
法定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公證機關:
公證處
公證內容:
(附公證書一份)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