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身反光標識采用紅、白單元相間的條狀反光材料,兩種顏色的單元長度比例不應大于2,也不應小于0.5,任何一種顏色材料等連續(xù)長度不應大于450mm,也不應小于150mm。
二、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的寬度應從以下 數值中選?。?0mm、75mm、100mm,遇到某些類型的車輛無法粘貼50mm寬的車身反光標識時,可平行粘貼2條25mm寬的車身反光標識。
三、總質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貨車和總質量大于 3500kg的掛車,應在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后部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車輛后部寬度,其離地面的高度最低為380mm。采用一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其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不應小于0.1m2;采用二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其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不應小于0.2m2。
四、汽車列車及長度大于等于10m的貨車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側面車身反光標識允許中斷,但每一連續(xù)段長度應大于300mm、且包含紅、百色車身反光標識材料至少各一個單元。側面車身反光標識的總長度不應小于車長的50%、其與側反射器的面積之和每側不應小于0.2m2。對于側面可用于粘貼車身標識的平面面積達不到要求的專用載貨車,在滿足長度要求的前提下,側面車身反光標識與發(fā)射器的面積之和每側可小于0.2m2。
五、每輛車上粘貼的車身反光標識總面積應小于2m2.
六、粘貼的車身反光標識應不被遮擋,且車輛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后,不應影響車輛原有照明及信號裝置的性能。
七、對于油漆表面完好的,可對表面作清潔處理后將車身發(fā)光表示直接粘貼在油漆上;對于油漆已經松軟、粉化的,應除去油漆、對底材作防銹處理后再粘貼車身反光標識。
八、車輛有防護裝置的,防護裝置上可粘貼車身反光標識。
九、車身無法粘貼車身反光標識時,應將車身反光標識材料先粘貼在襯板上,再安裝到車身上。
十、車輛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后,應對車身反光標識的邊緣進行防水處理。
十一、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技術要求:車身反光標識在逆反射性能及均勻性,耐候性能,耐鹽霧腐蝕性能,抗溶劑性能,抗沖擊性能,耐溫性能,附著性能,耐水性能,耐彎曲性能等方面均應滿足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車身反光標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