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臺文件回收廣告權
2004年2月23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政府出臺了一個關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有償使用”的“11號文件”。
該文件規(guī)定,對奉化市管理范圍內的所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進行有償出讓。其范圍包括所有屬政府產權的公共設施,如廣場、橋梁等,也包括非政府產權的設施和場地,如一些建筑物的戶外廣告,以及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旁的廣告等。
奉化市政府有關人士認為,琳瑯滿目的廣告牌已成為城市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空間資源產權不清、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使許多人認為土地和建筑物產權歸誰,其廣告經營收益權就屬于誰,因此廣告商大發(fā)其財,而政府財政收益卻嚴重流失?!翱臻g資源應該屬于公眾,就如沿街廣告店招會影響到整個城市的形象,也會影響到市民的視覺感受,因此政府有權并且必須把它管理好?!?/FONT>
而奉化的一些廣告公司認為,“11號文件”實際上是政府為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但缺少法律依據。政府出臺這樣的收費文件會造成政府與民爭利的負面影響,只會損害政府形象,且極易造成壟斷,與市場經濟的法則格格不入。
與此同時,奉化市廣告協(xié)會以及奉化的10多家廣告公司也先后向奉化市人大、市政府反映,要求停止“11號文件”的實施。
廣告公司告政府濫用職權
盡管發(fā)生爭議,“11號文件”還是實施了。因對收費合法性的質疑,作為寧波市廣告界龍頭企業(yè)的海王星公司最先與城管部門發(fā)生了爭執(zhí)。
2003年,海王星公司準備在一公路兩側建一批T型戶外廣告塔。在與農村土地承包戶、村委會簽訂了租地協(xié)議,并經當地街道辦審查同意后,海王星公司按照常規(gu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審批手續(xù),并請規(guī)劃局予以備案。但工商部門和規(guī)劃部門都以“按照政府的規(guī)定,要城管部門批準以后,才能發(fā)給‘戶外廣告登記證’”為由,未予辦理相關手續(xù)。而城管部門則以“是政府要對戶外廣告統(tǒng)一規(guī)劃、有償使用、招標拍賣”等理由不予辦理。在這種情形下,海王星公司還是按照以往的慣例于2004年年底至2005年年初,先后在上述路段建起了4座T型戶外廣告塔。
2005年6月,奉化市城管局要求海王星公司繳納每座廣告塔每年8000元的費用,從第二年起,繳費額再逐年增加,若不繳,將作為違法廣告強行拆除。鑒于與客戶的合同,為商業(yè)信譽計,海王星公司無奈向奉化市城管局繳納了四座T型廣告的3.2萬元的費用。
“繳費后第二天,公司就很快取得了工商部門的‘戶外廣告登記證’,其身份也就合法了。”該公司的童海嘯說。
2005年8月25日,海王星公司職工又在一公路旁設置新的T型戶外廣告塔。當天,奉化市城管局出動10余輛汽車、50余名城管人員來到海王星公司的施工現(xiàn)場。
城管人員在出示了一份《行政強制拆除通知書》后,開始強行拆除該公司正在施工的廣告牌,并扣押了相關材料。該公司有關人員介紹,這座被強拆的T型戶外廣告塔,其有關常規(guī)手續(xù)早在當年7月就已辦理,只是未到城管局繳納8000元的費用,所以被城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廣告。
為此,10月海王星公司將奉化市城管局告到法庭,請求法庭判令該局返還收取的3.2萬元“廣告設施設置權協(xié)議出讓金”及利息。海王星公司認為,城管局非戶外廣告制作發(fā)布的管理與監(jiān)督機關,亦非廣告牌所建地的產權所有人,依法無權收取相關任何費用。所謂的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金,純屬濫用職權。
空間資源是否屬于公共資源?
據了解,奉化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