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會楊女士 :上個月,我從槐中路和建設大街交叉口的某大型超市五周年店慶的商品促銷海報上看到一款標價188元的某品牌電磁爐,標注功率為1900瓦,限量搶購。于是活動期間,我排隊搶購到一臺,可拿回家一看,功率是1600瓦。我找到超市要求更換,工作人員稱該超市的促銷海報最后一頁左下角已注明“所有商品以店內實物為準,不予更換”,所以拒絕換貨。難道促銷廣告就可以不負責任?
本報實習生趙杰、記者郭春虹幫辦 :河北省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部主任孫常軍表示:《消法》第19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有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不許虛假宣傳。盡管超市在促銷單子上寫上了以實物為準,但是字小,且位置不醒目,起不到告知的作用,不具有實質意義。另外,孫常軍認為,如果廣告和實際情況有了出入,工作人員在銷售時要將這一事實向消費者解釋清楚。從以上兩點看,超市其實不能免責。
編輯:魏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