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悉,深圳市今后招牌主和廣告公司須交納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后才可依法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
今年的深圳人大會議期間,郭小慧等市人大代表提交了《關于改革戶外廣告審批方式的議案》。議案指出,有關政府部門在戶外廣告管理中重審批、輕監(jiān)管,要求所有戶外廣告全部要經過審批,其結果是多部門審批仍然沒有能夠管住廣告。
深圳市工商局在回復該議案時提出對戶外廣告管理制度進行改革的思路,即把審批職能從審批具體的戶外廣告設置個案轉變到全市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上來,由幾個相關部門聯(lián)合制定深圳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guī)劃。同時要統(tǒng)一全市戶外廣告管理法規(guī),通過市人大立法,制定《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統(tǒng)一全市戶外廣告監(jiān)督管理制度?! ?nbsp;
在具體的改革內容上,深圳市工商局還提出,為了提高公共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廣告位可實行公共空間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即廣告位為業(yè)主建筑物之附著物的,按拍賣或招標價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廣告位設置在社會公共用地上的,拍賣或招標款項全部作為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上交市財政。招牌主和廣告公司依法交納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后依法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同時,戶外廣告設施(即廣告位,招牌除外)的使用權實行拍賣或招標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