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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該放過虛假廣告代言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6-22  來源:網(wǎng)絡  作者:未知  瀏覽次數(shù):572
地點:上清寺太平洋廣場A座10樓志同律師事務所

  主持人: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陳昊

  參加嘉賓:市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曹銀濤 功偉律師事務所沈仁剛 冠中律師事務所孫濟華 歌樂律師事務所江洪 合縱律師事務所肖勇

  典型案例:

  央視“3·15”晚會以郭德綱代言某藥品做反面典型報道,稱該藥品有虛假廣告之嫌。

工商部門開始立案調(diào)查該產(chǎn)品,并勒令下架。

  而在2005年3月1日,因使用SK-II化妝品后臉上出現(xiàn)瘙癢、灼痛的南昌消費者呂萍,以涉嫌虛假廣告和有產(chǎn)品質(zhì)量問題為由,將SK-II銷售商、進口商和廣告代言人劉嘉玲等告上法庭,卻因無法證明SK-II產(chǎn)品質(zhì)量存在缺陷而敗訴。同年9月30日,她向南昌市中院提出了重審申訴,同時把劉嘉玲和莫文蔚這兩位代言明星告上法庭,成為國內(nèi)“SK-II違禁門”狀告明星第一案。

  代言虛假廣告應負“補充責任”

  本報新聞律師團將向全國人大建議,規(guī)范個人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行為

  本報訊在本報近期舉辦的法治沙龍上,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提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一份關于修改廣告法、規(guī)范個人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行為的建議書。

  由于我國目前實施的廣告法中,沒有對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予以規(guī)定。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chǎn)品質(zhì)量法等法律,也未對此進行規(guī)定。因此,使得消費者在基于對明星、名人信任的基礎上,購買商品或服務,遭受損失后無法要求明星、名人承擔責任。對此,本報新聞律師團全體成員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一份關于修改廣告法、規(guī)范個人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行為的建議書。

  律師們建議,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不影響廣告業(yè)的正常發(fā)展和繁榮的前提下,應對代言人個人的責任適用“補充責任”,即廣告主、廣告經(jīng)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承擔賠償責任后仍不足賠付的,代言人在不能賠付部分及收取的代言報酬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即在廣告法38條后加上一款,即“個人明知是虛假廣告,仍向消費者推薦,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在廣告主、廣告經(jīng)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承擔賠償責任后仍不足賠付的,在不能賠付部分及收取的代言報酬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痹谡髑笠庖姇r,李盛祥律師還提出,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據(jù)悉,該建議書將于今日正式提交。

  代言虛假廣告應擔責

  近來,因代言廣告而出問題的明星多了起來,他們應承擔什么責任則眾說紛紜,不過有案例為證,消費者打官司想找代言人索賠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那么,他們在法律上是否應承擔責任呢?

  肖勇:無論是明星、名人,還是公眾人物,代言廣告,在法律上都是以一個公民的身份代言,出了問題,他們不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代言廣告不同于商標,廣告面太寬,不能要求代言人對廣告內(nèi)容、產(chǎn)品進行實質(zhì)審查,而且目前追究代言人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

  沈仁剛:雖然廣告法沒有規(guī)定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廣告代言人與廠家或產(chǎn)品之間最主要的是一種代理關系,也包含有一種勞務關系,如果代言人超出代理范圍,給第三方(消費者)造成損害,代言人依法應承擔責任。如果代言人以消費者的身份代言虛假廣告,就等同于證人作證,如果他(她)違法作證,就應承擔責任。

  曹銀濤:從宏觀上來看,明星代言廣告,是一個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基本經(jīng)濟權利,但這種自由和權利是有界限的,即不得誤導、欺騙社會公眾;從微觀來講,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承擔法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是否有明文規(guī)定。因為“法無明文禁止皆自由”。如果明星代言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目前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尚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jù)。

  孫濟華:雖然廣告法和刑法都未觸及代言人,但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有一定的法律依據(jù)。比方說,代言人明確知道產(chǎn)品有問題,還與廠家等合謀一起欺騙消費者,以至涉嫌詐騙,那么就可以將代言人作為共犯來處理,在刑事處罰的同時就會有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shù)膯栴}。

  與廠商承擔同等責任不公平

  代言人,尤其是明星,在自己代言的產(chǎn)品出了問題后,成為問題的中心、話題的焦點,人們抓住便不放,一定得追究其與廠家等同樣的責任,這對代言人是否公平?

  肖勇:作為公民去代言產(chǎn)品,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人,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不能要求明星代言的責任更大,否則有違公平的原則。

  沈仁剛:依照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是應當?shù)?,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擔于廣告法中廣告主、廣告經(jīng)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一樣的連帶責任,而應追究其補充責任,畢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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