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新余訊記者何琪報道:“店名招牌也要收費,哪有這樣的規(guī)定?”周先生日前向本報投訴,江西京九物流公司新余分公司廣告部向他收取招牌費,并稱不交費就將其招牌撤下來。
據(jù)周先生反映,2004年9月他在火車站租用店面開店,掛上招牌不久,江西京九物流公司新余分公司廣告部稱招牌是廣告牌,要收取每年3000元的廣告費。周先生認為“×××大藥房”6個字只是招牌,不該收費。而江西京九物流新余分公司廣告部姚經(jīng)理則認為,廣告部擁有火車站廣告經(jīng)營權,不管是招牌還是廣告牌,只要占用了資源就要收費。若不交費,他們有權拆除其招牌。周先生無奈只好交了費,但近日該廣告部又要收取一年的費用,周先生表示無法理解。
對此,新余市城管執(zhí)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店面制作店牌須報批,若只有店名無其他內(nèi)容屬于招牌,純粹的店名招牌不允許收費。
編輯:魏崴





